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逐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逐步加强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学技术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备案。已完成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等省级事业单位,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审批或者备案。纳入相关国有企业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

  (三)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四)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五)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要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同时,要加强对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省级科研事业单位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七)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做到放管结合,实现有效监管。

  各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学技术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邮编:350003电话邮箱:/span>

  中文域名:福建省财政厅.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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